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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布文件重新定義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 近期,住建部發布了《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重新定義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和掛靠等行為,具體如下: 《辦法》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ㄒ唬┙ㄔO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ㄈ┮婪☉斦袠宋凑袠嘶蛭窗凑辗ǘㄕ袠顺绦虬l包的; 。ㄋ模┙ㄔO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ㄎ澹┙ㄔO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辦法》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ǘ┯匈Y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辦法》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ǘ┦┕た偝邪鼏挝换驅I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ㄈ┦┕た偝邪鼏挝粚⑹┕た偝邪贤秶鷥裙こ讨黧w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ㄋ模⿲I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I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
